四、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如何赔偿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18周岁后,祝寿金领取前身故如何赔偿: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的情形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后身故如何赔偿:
意外或疾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100%或合同现金价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产品介绍
——身故保险责任
22
五、附加功能:
1、红利金
根据上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及公司分配方案,可对所分配红利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
2、保单借款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均可申请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产品介绍
——附加保险责任
23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财金账户
1、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条款
投保举例:
60周岁起,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与身故时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福禄鑫尊,选择3年交,年交保费100000元, 60周岁领取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33830元
祝寿金:60周岁时一次性领取所交保费
30万元,实现提前返还。
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及以后每年领取3383元,直至终身
一年后疾病身故保障:所交保费
意外或一年后疾病身故:所交保险费
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60周岁前:第一个3年领取基本保额的15%即5075.5元以后每三年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9次共计:76117.5元
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后,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以上演示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收益更高
万能账户特点
演示:30岁男性,福禄鑫尊3年交,年交保费100000元
万能累积=累积生息*?
万能累积=现金领取*?
说明: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需以条款内容为准。
投保举例:
60周岁起,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与身故时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福禄鑫尊,选择5年交,年交保费100000元, 60周岁领取祝寿金,基本保险金额54720元
祝寿金:60周岁时一次性领取所交保费
(不计利息)50万元,实现提前返还。
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及以后每年领取5472元,直至终身
一年内疾病身故保障:所交保费
意外或一年后疾病身故:所交保险费
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至90岁红利累积: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