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尊保荣耀上市
财富梦想一触即发
来发财
本专题仅供内部学习使用,具体保险利益以相关条款为准;
风险提示: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组合计划由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组合而成,以下简称国寿鑫尊保。
惊世之作 精益求精 产品特色
耀世典藏 慧眼识鑫 销售支持
岁月更替勇立潮头 上市背景
寻找辉煌的足迹
13年前,2000年,千禧理财
中国人寿开分红之先河,领业界之时尚
7年前,2006年,美满一生
中国人寿开创即交即领分红型保险
年复利生息,引领全民理财时代
每一次引领都会引爆市场
首款分红险上市(千禧理财)
2000年
2003年
美满一生上市
2007年
首款万能账户险种上市
2012年
赢市场!赢收入!赢价值!
唯有创新
唯有产品创新才能提高竞争力
产品的创新就是要给予客户同等保费支出下更多利益
产品的创新就是赋予产品更高的灵活度、更多的功能
可能一个小小的改变就能引爆市场
IPhone 5
IPhone 5s
诱人的红利
快速的返还
曾经,我们开分红之先河,领业界之时尚。今天,当市场各种分红理财产品充斥泛滥的时候
我们用什么吸引客户眼球,引领业界时尚?
生存金累积生息
万能账户
2014
我们用什么再次引爆市场?
据《财富》发布的2013年“世界500强”企业排名显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736.71亿美元的业绩排名第111位,在入选的所有44家中央企业中排名第16位,在入选的5家中国保险企业中排名第一。
中国平安181位
中国人保256位
太平洋保险429位
国泰人寿(台湾)499位
保险新政政策红利初显
神州大地再次吹起改革的春风
商业保险配套基础社会保障包
返还还收益 收益超给力
惊世之作精益求精 产品特色
耀世典藏 慧眼识金 销售支持
岁月更替勇立潮头 上市背景
国寿鑫尊保
是什么?
回眸2013我们都爱
金账户
因为金账户
伙伴
在2013年三季度佣金翻番。
公司
在2013年三季度保费翻番。
分公司数据或者图形
分公司数据或者图形
2014金账户重磅升级
众里寻他千百度,
谁最适合金账户?
返还还收益
领取到终身
福禄鑫尊
终身享有分红权 终身收益
分红进账户 终身配终身
好马配好鞍天作之合
金账户(豪华版)
福禄鑫尊
国寿鑫尊保
国寿鑫尊保
带来什么惊喜?
保单红利
国寿鑫尊保
到约定领取日(55、60、65、70、75)返还所交保费
18周岁前: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后:领取祝寿金前疾病身故保障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一年后保障为105%保费
领取祝寿金后100%保额或现价取高值
国寿鑫尊保基保费利益
满期金
身故保障
领取祝寿金前:每三年返还保额的15%,以后每次在上次基础上增加保额的3%,最高不超过30%
领取祝寿金后:每年返还保额的10%
祝寿金领取前:每三年返还年交保费的2%
特别生存金
每年把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以上分配给客户
生存金
生存金
特别生存金
祝寿金
保单红利
保单借款
主险保单借款&金账户保单借款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