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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3页.doc

  • 更新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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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

男性:六十和六十五周岁两种;

女性: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为二十五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累计已给付养老年金之和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已超过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则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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