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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费率3页.doc

  • 更新时间: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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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津贴、骨折津贴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住院津贴日数以六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而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交付相应保险费,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给付骨折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保险人只给付较高一项的骨折津贴。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骨折或包括骨折在内的两种以上的人身伤害并住院治疗的,给付日数按本条第(一)项及《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的规定进行比较,以多者为计算标准。

(四)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领取的骨折及住院津贴日数总和以180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骨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疾病、残疾或骨折的治疗和康复。

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

第四条 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该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主险合同的保险单;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骨折必须提供X线片)及病历;

(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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