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下法商思维与财富传承
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财富传承不仅是财富的简单转移,更是一种对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深刻体现。法商思维,即运用法律知识和商业智慧来规划和管理财富传承,成为高净值人士和家庭不可或缺的能力。
一、传承工具及运用
(一)赠与
赠与是为人所熟知的财产保护和传承工具。在子女婚后,很多父母仍习惯于像子女婚前一样,向其赠与财产。父母生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子女,可以确保财产按自己的意愿传承,子女取得财产的程序也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受赠人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办理所赠财产的过户手续。
为了避免赠与子女的财产在子女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时遭到分割,父母可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所赠财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明确的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赠与财产不被分割,确保财产的传承符合赠与人的意愿。
(二)遗嘱
遗嘱是常见的财产保护和传承工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同时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只归子女个人继承,而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确保遗嘱体现自己的财富传承意愿。
然而,遗嘱也存在一些劣势。在某些情况下,遗嘱难以落实。遗嘱未必能保障继承人的生活或幸福。遗嘱可以单方修改,以最后一份为准。遗嘱的效力经常受到挑战,容易被否定。继承财产必须先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这些劣势使得遗嘱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谨慎对待。
(三)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保护和传承现金类资产的重要工具之一。对于父母而言,以子女作为保险受益人,购买一份大额人寿保险也是保护其婚前财产的有效途径。《八民纪要》提出,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可以通过将子女指定为保险受益人的方式,在通过杠杆实现财富增值的同时,确保财富定向传承。
人寿保险的优势在于保值、保密性、时效性、财富长期安全、资产隔离、避债、税费成本几乎为零以及保证财富分配的确定性。这些优势使得人寿保险成为一种理想的财富传承工具,尤其适合高净值人士和家庭。
二、案例解析
(一)防范监护人风险
张总是一位40岁的成功女企业家,与丈夫离婚多年,独自抚养10岁的女儿。张总的弟弟大学毕业后一直跟随姐姐打拼,是姐姐的得力助手。不幸的是,张总在一次车祸中意外丧生,张总的弟弟开始替姐姐照顾起了外甥女。
情形1:张总没有买保险,也没有遗嘱
按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张总的女儿和父母,撇开父母那份不谈,由于张总的女儿未成年,所以女儿继承的遗产份额,要由其监护人保管,也就是由张总的前夫代为管理,这应该不是张总希望看到的。
情形2:张总给自己投保了大额人寿保险
受益人为女儿,身故保险金给付张总女儿后,同样因为女儿未成年,这份保险金,仍需由女儿的监护人即张总的前夫代为管理。
情形3:大额保单嫁接保险金信托
张总给自己投保了大额人寿保险,又签订了保险金信托计划,约定人寿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女儿为信托受益人,弟弟为信托保护人。如果张总身故,信托账户开始运作并进行分配:在女儿18岁之前每年给一笔基本生活金;18~25岁,除基本生活金外,每年额外给教育基金;女儿结婚和其孩子出生时,再分别给一笔祝福金,并约定所有收益归女儿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女儿45岁时,一次性分配剩余信托财产。
(二)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具有最强的风险隔离能力。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具有显著的优势。
梅艳芳的家族信托
委托人:梅艳芳
受托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覃美金
后续受益人:妙境佛学会
信托资产:房产、现金等
梅艳芳的家族信托安排如下:
母亲覃美金,每月生活费7万元。
外甥女的读书基金,一共170万。
好友刘培基,获香港伦敦两处物业。
剩下的财产等母亲覃美金百年归天后,捐给“妙境佛学会”。
沈殿霞的家族信托
沈殿霞在演艺圈打拼40年,香港媒体保守估计资产净值达1亿港币。2008年2月19日,沈殿霞因肝癌在香港玛丽医院病逝,享年62岁。因为女儿郑欣宜时年刚满20岁,没有经验处理多种同类型的资产项目,沈殿霞担心她被人欺骗,同时希望将来女儿的生活得到保障。因而在去世前,沈殿霞已订立信托,将名下资产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
沈殿霞的家族信托安排如下:
信托财产:沈殿霞名下的房产、现金等。
委托人:沈殿霞
受托人:专业信托机构
受益人:郑欣宜
保护人:郑少秋等五人
三、《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
(一)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这一条款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确保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二)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的关系,确保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税款和债务的清偿得到优先保障,同时也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在《民法典》时代下,法商思维与财富传承成为高净值人士和家庭的重要课题。通过合理运用赠与、遗嘱、人寿保险、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等工具,可以有效实现财富的保护和传承。赠与和遗嘱虽然简单易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谨慎对待。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则具有更强的保护功能和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需求。
通过案例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大额保单嫁接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在防范监护人风险、实现财富定向传承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也为财富传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税款和债务的清偿得到优先保障,同时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民法典》时代下,运用法商思维进行财富传承规划,不仅能够保护家族财富,还能实现财富的长期稳定增长,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为高净值人士和家庭提供有益的参考,帮助大家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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