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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婚姻法商课父母给孩子自己法典链接案例解析15页.pptx

  • 更新时间: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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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风险与保险规避:保险婚姻法商课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一直是敏感且复杂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规划工具,其在婚姻中的角色和影响也日益受到关注。

一、父母为子女投保:财产归属与分割

(一)案例背景

王女士在女儿结婚前为其购买了一份5年交费的期交保险,直接转账给女儿,由女儿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3年后女儿结婚,王女士继续转账给女儿,让她续交后两次保费。不幸的是,保费刚交完,女儿和女婿就离婚了。离婚时,该保单应如何分割?

(二)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投保,且保费来源于父母的个人财产,则该保单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

(三)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结论

父母为子女投保,如果保费来源于父母的个人财产,且投保时间在子女婚前,则该保单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如果保费来源于子女的婚后共同财产,则该保单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财产归属与分割

(一)案例背景

孙大爷为自己的儿子小孙购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是孙大爷,被保险人是小孙。保费的来源是小孙婚后取得的工资,小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保费(20万)转给孙大爷。现在小孙和老婆闹离婚,老婆向法院提交了小孙向孙大爷的账户转账的凭条。请问,这张保单应如何处理?

(二)法律解析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保单属于投保人孙大爷的个人财产,与小孙夫妻无关,离婚时不予分割。

(三)法典链接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结论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且保费来源于被保险人的婚后共同财产,保单仍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但如果被保险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转走的保费应当被分割。

三、婚后自己为自己投保:财产归属与分割

(一)案例背景

老谭在儿子小谭结婚后,自掏腰包以自己为投保人、小谭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婚后,小谭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请问,该保单应如何处理?

(二)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如果老谭在购买保险时明确表示该保单是赠与小谭的个人财产,并有书面证据,那么该保单应视为小谭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补偿给小谭妻子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

(三)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结论

如果婚后自己为自己投保,保费来源于父母的赠与,且有明确的赠与协议,该保单应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补偿给配偶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如果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保单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四、保险代理人责任:客户转移财产购买保险

(一)案例背景

如果客户购买保单时,明确表示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保险代理人,最好的做法是什么?

(二)法律解析

根据《保险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不要求审查客户购买保险的动机。然而,如果保险代理人主动诱导或怂恿客户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财产,可能会面临职业风险。因此,保险代理人应告知客户购买保险不一定能转移财产,如果客户仍然坚持购买,再为其办理。

(三)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结论

保险代理人不要主动诱导或怂恿客户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财产。如果客户明确表示是为了转移财产,应告知其购买保险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如果客户仍然坚持购买,再为其办理。

五、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解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在婚姻财产规划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父母为子女投保、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等不同情境下的财产归属和分割问题,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保险代理人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诱导或怂恿客户进行不当行为,确保保险业务的合法合规。同时,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规划财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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