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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福传家终身寿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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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福传家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歉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构成国寿鑫福传家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图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凡在上述投保范围内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白、保单年度均以该曰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增加。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届满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的3%自动增加。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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