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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鑫享鸿福庆典版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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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享鸿福年金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千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年金;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年金;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年金;4.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68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之和;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客、故意伤吉;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嫖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吉或伤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迪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年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八条转换年金权益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转换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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