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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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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中国人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鑫安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鑫安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表1),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表1),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详见附表1),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体伤残,若该伤残(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确定为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即满足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与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忖一项。并以一次为限。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给忖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客、故意伤吉;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侬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雄;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甑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密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战争、军事冲交、泰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九、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脊髓小脑变性症)。先天性购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达到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赢杀吉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给忖条件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咐加合向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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