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上海人寿沪申福(明珠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在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后且本合同生效满五年,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甑承担保险贵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同一个保单年度内因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向您退还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20%。三、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的3%增加。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飙,有效保险金颌相应调整。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七条等特期自本合同生效日寻时起90日为等特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特期。
第八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己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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