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合同构成太平国强一号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5、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媒基本保险金氨及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3%年复利形式增加。第n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YP),其中n为保单年度数。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保,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全领为基本保险金纸,有效保险金额相应调整。第六条等特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特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0日均为等符期。第七条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己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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