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合同构成太平国富一号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8周岁,本合同接受的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8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8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期满日5之前(不含本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第七条贵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2;6.战争3、军事冲突4、暴乱"5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八条其他免责条款除前条规定的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一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二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及其他条目中以加粗字体醒目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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