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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如意福终身寿险产品形态核保规则24页.pptx

  • 更新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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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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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先锋配置隆重上市值得托付产品形态产品类型:终身寿险交费方式:3年投保年龄:出生28天-70周岁保险期间:终身国寿如意福终身寿险产品形态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同一保单年度内投保人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增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额的3%自动增加。二、身故保险金额产品形态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交费期内)(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2)本合同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交费期外)(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给付比例;(2)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3)本合同现金价值。其中,身故给付比例为:(1)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60%;(2)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40%;(3)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给付比例为120%。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权益交费期满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投保人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

投保人申请用于转换的基本保险金额单次不得低于基本保险金额的10%,累计不得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50%。如意福产品解读具体保险责任以合同条款为准!产品核保实务要点1.该产品定义为寿险风险型,风险保额按年龄进行区分:(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风险保额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倍;(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至年满41周岁前,风险保额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6倍;(3)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至年满61周岁前,风险保额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4倍;(4)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起,风险保额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倍。2.非高风险客户、非高风险职业(四类及以下职业),无异常告知、无理赔记录、既往无拒保/延期/特约承保/加费承保,客户年收入满足保费、保额配比规则,销售人员非加强管控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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