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耀鸿图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耀鸿图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满+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4.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5%给付特别生存金;5.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应日,本公司给付的年金在前一个保单年度的年金给付金额基础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增加。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入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与年金之和;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五条责任免腙因下列任何情形之-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地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暴后恢复之8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螈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地杀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篼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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