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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惠众护理保险产品基本特征销售规则责任免除条款17页.pptx

  • 更新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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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惠众护理保险产品介绍产品基本特征产品销售规则责任免除条款产品基本特征投保范围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纳税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该纳税人本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身体健康;年龄在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保险期间28天-59周岁:保险期间为终身或至80周岁60周岁-70周岁:保险期间为至80周岁交费方式保险期间为终身:10年交/20年交(28天-50周岁)保险期间至80周岁:5年交(60周岁-70周岁)/10年交(28天-59周岁以下)等待期180天,(“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无等待期)疾病范围10种特定疾病伤残等级1-3级保险责任1.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累计领取以五次为限)保险责任。

2. 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累计领取以五次为限)保险责任3.特定疾病护理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4.意外伤残护理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5.疾病身故保险金说明上述1、2两项责任仅承担一项;上述3、4两项责任仅承担一项;责任1、2两项发生任意一项,不再承担责任5。保险责任条款一、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3. 1.本公司于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特定疾病长护理保险金:(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产品基本特征保险责任条款产品基本特征(2)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定疾病确诊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2.本公司于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以后的年给付对应日,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1.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五次;2.被保险人身故二、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体伤残,若该伤残(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确定为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1. 本公司于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意外伤残长护理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残等级确定时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意外伤残等级确定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产品基本特征意外伤残等级确定年龄给付比例保险责任条款产品基本特征2.本公司于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以后的年给付对应日,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的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五次;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的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与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本公司已开始给付或按本合同约定应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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