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等两款产品培训介绍产品设计形态产品业务规则产品免责条款产品条款核心内容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保险期间终身投保范围0-60岁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付,3、10、19年交/月交基本保险责任重疾首次保障(120种分6组):首次给付MAX(100%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费、现价)基本保险责任重疾多次保障:第二至六次每次给付115%基本保险金额;每组1次为限(间隔期1年),限于88岁之前。基本保险责任身故保障:18岁前给付MAX(所交保费、现价),18岁后给付MAX(100%基本保险金额、所交保费、现价),合同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特定疾病保障(20种):额外给付50%基本保险金额,2次为限。可选保险责任轻度疾病保障(40种):额外给付20%基本保险金额,6次为限。可选保险责任少儿疾病保障(15种):投保时为未成年人的,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险金额,1次为限。选择“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的,若已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特定疾病保障、轻度疾病保障、少儿疾病保障、身故保障。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A款,庆典版)利益条款》约定为准。
产品设计形态重疾产品设计形态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A款,庆典版)保险期间投保年龄0-17岁:保险期间至60周岁投保年龄18岁及以上:保险期间至88周岁投保范围0-60岁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付,3、10、19年交/月交保险责任满期保障:若60/88岁未发生主险重疾给付,按主险、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之和给付,合同终止。保险责任身故保障:给付MAX(附加两全险所交保费的一定比例、附加两全险现价),合同终止。选择“基本保险责任”的,若已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障;若主险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则附加两全保险终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A款,庆典版)利益条款》约定为准。产品设计形态附加两全保险产品设计形态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基本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有一百二十种重大疾病分为六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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