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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家庭遗嘱传承新增风险及其应对之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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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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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遗嘱传承新增四大风险《民法典》对于遗嘱继承规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当然不乏亮点,但若干规则的调整也蕴含着挑战与危机。对于部分高净值家庭而言,由于资产种类多样、资产体量庞大,甚至家庭结构复杂,利用遗嘱传承家庭财富的风险将更加突出,如果未能加以防范,将给家庭财富的传承带来不可预估的风险。风险一公证遗嘱无法继续成为“定海神针”由于有公证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公证遗嘱难以伪造,可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因此,广受高净值人士青睐,成为家庭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同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他类型的遗嘱(如自书、代书遗嘱等),是无法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即使在公证遗嘱之后又订立了其他类型的遗嘱,也无法撼动公证遗嘱的地位和效力。

可以说,公证遗嘱既有真实性作为基础,又有优先性作为保障,在运用遗嘱传承财富的过程中,的确可以成为上佳之选,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然而,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彻底消失。《民法典》第1142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若在公证遗嘱之后另行订立了其他类型的遗嘱(如自书、代书、打印遗嘱等),如果内容相抵触,是可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简言之,公证遗嘱可以被其他类型的遗嘱推翻,不同类型的遗嘱之间效力“平等”。

因此,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相比其他类型的遗嘱而言,公证遗嘱将仅在真实性上有所保障,在优先性上则不再具有优势。如果在公证遗嘱之后又出现了伪造、篡改或者受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财富传承将面临巨大风险。风险二打印遗嘱导致伪造、篡改风险增加虽然电脑、打印机等已经普及多年,但《继承法》始终没有认可打印遗嘱的有效性,最为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相比其他类型的遗嘱(尤其是自书遗嘱)来说,打印遗嘱更容易伪造和篡改,在预先签字的空白文件上打印编造的遗嘱内容,或者在打印遗嘱上另行添加文字、段落进行篡改,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无法鉴定真伪的风险。《民法典》第1136条出于时代发展和便利操作的考虑,《民法典》第1136条承认了打印遗嘱的有效性。该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也就意味着,《民法典》只通过见证人制度来保证打印遗嘱的真实性,这显然为伪造、篡改遗嘱埋下了隐患。利用立遗嘱人对子女、保姆、亲友等人的信任,骗取签名后伪造遗嘱,或者获得遗嘱后通过打印技术篡改遗嘱,将为通过遗嘱传承财富带来巨大风险;同时,如上所述,公证遗嘱已丧失了优先性,因此,即使预先订立了公证遗嘱,依然可以利用伪造和篡改的打印遗嘱将其推翻。

因此,如何应对打印遗嘱带来的潜在威胁,将成为利用遗嘱传承财富者所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风险三遗嘱信托考验订立遗嘱的能力与技巧信托可通过遗嘱的形式设立,原本只规定于《信托法》中,《继承法》对此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导致相关规则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司法机关也极少利用信托原理解释遗嘱,这也是目前很少有人设立遗嘱信托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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