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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保i家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 更新时间: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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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2)、“中症重疾”(详见本条款 3.4)、“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 3.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1.2)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3.1基本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中症重疾或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责任。43-22.3.1.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3)专科医生(见 11.4)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 6.1)。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见 11.5)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月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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