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1。投保时您可以为一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也可以同时为两名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且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且未发生保险事故2的,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在批注上载明留存的被保险人。我们不接受增加被保险人的申请。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4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中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或保险期间内两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险人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唯一的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5%年复利形式增加。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5。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保6,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减保:是指将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等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太平岁有余庆终身寿险,第4页,共13页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相应调整。
第六条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 90 日均为等待期。 如果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一人,若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7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两人,若先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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