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惠赢两全保险产品介绍,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 生效( 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 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的160% 与本合 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 同 所交 保险费 (不计利息)的14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生存保险金
1.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3% 给付生存保险金; 3.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八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 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3.3% 给付生存保险金;
4.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 本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3.5% 给付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2.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3% 给付生存保险金;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惠赢两全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 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的 16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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