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
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 部、干部病房,下同)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门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急)诊治(急)诊医疗保险金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各项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保险金:(1)对于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a)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约定的免赔额余额)×80%。(b)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约定的免赔额余额)×50%。(2)对于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
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约定的免赔额余额)×80%。本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指年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内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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