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会依照您的保单年度,按我们收到您退保申请书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为计算基础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账户现金价值2。保单账户现金价值=保单账户价值×(1-退保费用率)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退保费用率如下: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君龙鸿运玖玖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4)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继承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11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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