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已投保本合同可选部分,且满足本合同可选部分“十一、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陪护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他责任均终止,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陪护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六、白血病特别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见 9.15),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七、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十一、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陪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月给付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陪护保险金,每月给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8%,连续给付 6 个月。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6 个月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6 个月时,本项责任终止。若未领满 6 个月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本公司将剩余的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见 9.16)造成被保险人发生轻度疾病、中度疾病、少儿特定疾病、重大疾病或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6(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重大 疾病保险金。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白血病或少儿特定疾病陪护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9.26)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由相应受益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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