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条 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释义一),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第十一条 保单红利的领取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和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和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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