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该日期计算。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件(见11.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1.5)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主合同因在等待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2纳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每期所豁免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11.6)首次确诊(见11.7)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
按照保险费豁免金额豁免保险单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剩余应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第 10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1.16)。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第 10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豁免保险费时,您应当补交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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