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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人寿智能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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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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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 故,我们将无息全额返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1)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给付系数: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见 9.3)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确定的每期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 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见 9.4)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 1.2)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2.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3. 因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2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8)的机动车(见 9.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 2 至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10)或之前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如果您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所有未还款项、补交保险费及对利息(见 9.11)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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