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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防范非法集资培训27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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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购买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应提示投保人下列事项:应提醒投保人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应提醒投保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

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七)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2.销售人员代签名、代抄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XX保险公司杜幼华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

代替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2016年1月20日,保监局向杜幼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杜幼华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处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业务人员李先生投诉称,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为由拒赔,但来电人称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让被保险人体检,也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有无既往病史,故投诉,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影响危害:XX保险公司介绍产品以偏概全,夸大保险保障范围案,案情简介:郭女士2018年在业务员孙某的推荐下购买保险公司重疾险,孙某告知其不论什么疾病都可以理赔。2020年郭女士因肠胃炎住院治疗,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故投诉。影响危害:使客户对保险失去信心,产生误解。对个人及公司造成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害。公司已追究涉事业务员及其主管相关责任,追回保单相关利益,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2014年5月2日,某保险公司银保代理人***帮助银行网点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使用“这个产品是银行代理年金理财保险”、“这款产品比银行定期存款收益高,比较划算”的销售用语。保监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某保险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对周丽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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