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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老版本对比盛典版PK庆典版29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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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版本对比盛典版PK庆典版,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60种特定疾病每次20%基本保额给付,以六次为限备注: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重大疾病——白血病,三、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重大疾病:一、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300%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身故给付两者较大值(保费、现价)。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身故金仅给付一项备注:120种重疾30万,60种特定疾病每次2万,最多6次,2种心脑重疾额外给付5万。生存金合计75000,合计领取固定金额52.5万元张先生,30岁。

投保国寿瑞鑫(盛典版)保险产品组合,选择10年交,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60岁开始领取祝寿金,年交保险费26500元,具体投保信息及保障内容如下:收益进入万能账户备注:利益图也要讲到实际的用途!鑫尊宝(C款)50元      鑫缘宝(乐鑫版),鑫尊宝(C款)  鑫缘宝(乐鑫版)追加保费总额度不超过年金保险首年期交保险费;但针对年金保险首年期交保险费为1000万元(含)的客户保单,鑫缘宝(乐鑫版)万能型产品追加保费总额度不超过年金保险首年期交保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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