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 同)附加于“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 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盛典版)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 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 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 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 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 为限,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 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当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本公司在该保单 年度内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 日为限。
当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达到一千日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二、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特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 6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盛典版)利益条款 (第二页)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 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天数给付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 以三十日为限,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根据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 房治疗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天数,当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 达到三十日时,本公司在该保单年度内不再承担给付特定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定额给付 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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