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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爱相随终身寿险条款费率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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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 天至 7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 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爱相随终身寿险合同”是 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 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 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 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 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 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 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您可申请解除本主合同。

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 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3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 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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