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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吉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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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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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 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吉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 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 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 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含)。 不同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 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 故之日止。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 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按规定投保可选 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具体投保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为 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 任: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见 9.3)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 医生(见 9.4)明确诊断初次患(见 9.5)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见 9.6)

中度疾病(见 9.7)或重度疾病(见 9.8)的一种或多种;(二)达 到疾病终末期(见 9.9);(三)身故或全残(见 9.10),我们将向您返还 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 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 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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