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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欣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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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 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欣康重大疾病保险(2021)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 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 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 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含)。不同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 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 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 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 因意外伤害(见 9.3)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 医生(见 9.4)明确诊断初次患(见 9.5)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见 9.6)或重度疾病(见 9.7)的一种或多种;(二)达到疾病终末期(见 9.8); (三)身故或全残(见 9.9),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 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二)达到疾病终末期;(三) 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主险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我们将 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度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 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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