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以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 的年龄须为 0 周岁(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 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 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 10.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金额 发生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日起算。 第 4 页 共 52 页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轻型疾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0.5)以外的原因。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10.6)由专科医生(见10.7)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见10.8),我们不承担给付轻 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 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 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 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本合 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
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金责 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轻型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 病(见10.9)保险金给付条件,且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则我们仅承担给 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见10.10)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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