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及保 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 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0 周岁(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 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 交纳的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 10.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若金额 发生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第 3 页 共 9 页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第九个保险单周年日(含) 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 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身故保 险金为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和满期保险金之和。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本 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将按变更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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