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欣康重大疾病保险(2021)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含)。不同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就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每种轻度疾病,我们最多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 18 周岁,给付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见 9.10)×年交保险费 (无息)的 2 倍。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 18 周岁,给付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 (无息)的 2 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给付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我们将保险费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一、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或全残,未申请理赔的,保险金申请人在之后就上述以前发生的重度疾病、疾病终末期、全残保险事故申请理赔时,我们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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