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规则中未提及事宜以一般保全规则为准,如果一般保全规则与特殊保全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新增附加险:本险种可新增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医疗保险、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 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 2 -金额×(1+3.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0.13为上限确定。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 4 -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上述方法重新确定。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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