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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周刊6月8日至6月14日17页.ppt

  • 更新时间:20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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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QQ截图20200614214224.jpg

近日,南京就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据媒体报道,一名李姓女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获利近300万元,因其做法涉嫌诈骗,目前已被当地警方抓获,并已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许多网友都认为这样定罪太牵强。有网友表示:“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实际乘飞机,而航班延误也是事实,何来的保险诈骗呢?”根据《刑法》第198条中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核心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何谓“保险标的”?有律师解释称,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航延险本质是财产险,保障的是受到航班延误影响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因此是以财产损失为保险标的的。”知名律师邓学平公开表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在邓学平看来,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杭经律师事务所寿宝金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主要体现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且该利益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否则不属于保险标的,也不构成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因此,寿宝金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无论是以自己还是以亲朋好友名义购买机票,并不以乘坐航班为目的,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投保,不符合保险标的要求,也不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自6月9日以来,甘肃、海南等银保监局相继发布“关于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提示消费者认真了解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通知。

有金融消费者反映,在办理信用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是为有贷款需求、但无法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的个人提供的保险。保险机构通过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为个人获得贷款提供增信支持。

贷款机构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往往要求借款人通过购买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供还款保障,以获取贷款资格。个人信用贷款保险应由借款人自愿购买,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

原海南保监局也曾对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开出罚单,称其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向投保人隐瞒合同重要事项的违法行为。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在涉及财产保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4868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9.78%,涉及的险种以机动车辆保险、保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主,主要反映强制销售、营销扰民和误导保险责任或收益等问题。(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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