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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与债务隔离法律盾牌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筹划方法功能误区44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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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是否具有“避债”功能一直是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大额保单是不是全部都可以“避债”呢?特别是有些保险公司的宣传说辞中否有误区呢?保单筹划中的债务“隔离”  是运用保险法律关系的不同架构起到不同法律关系后果而产生的相对“隔离”的目的。保险作为资产保全和债务隔离的金融和法律工具,在全世界都有着广泛应用。黄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万元,已经到期但吴总迟迟不还,张二狗又欠吴总5万元,而已经到期,但吴总也不要求张二狗还款。此时黄总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作为吴总的代位人,直接要求张二狗将5万元还给自己,这就叫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但是如果吴总已经申领了这1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并且10万元已经到吴总的账上,能不能强制执行?此时10万元已经属于吴总的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是完全存在的。因此,保险理赔金不用还债的说法是不全面的。如果暂时不申领,理论上可以得到暂时保全。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保险赔偿金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除外,这些情景包括: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目的就是恶意避债的保险。2、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用于转移财产或者洗钱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以公司的资金给股东、高管等购买高额投资型保险,以达到转移公司资产,恶意规避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做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死亡,需对其生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必须先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偿还应当偿还的债务后,剩余部分才可以开始继承。

所以我们看到,在上例情况下,大额人寿保单的赔偿金是可以正面对抗债权的。但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必须保证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有效,不能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不能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比如恶意避债、用非法的资金购买保单、用保单洗钱、恶意转移财产、恶意避税。第二、身故受益人必须明确指定,否则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金将作为被保险的遗产而法定继承,未来可能需要先缴纳遗产税和清偿债务。(《保险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其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写“法定”为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消除了这个争议)第三、不宜仅指定一位受益人,因为如果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同时死亡,则保险赔偿金仍然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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