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构成 太平盛世颐享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1.3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0 2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本公司 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1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2 2 .1 年金 自本合同的第 10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见释义) 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当日零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给付比例由年金受益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但每次年金领取的金额、年金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应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在同一 保单年度(见释义)内,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和部分提取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为限。(有关部分提取的规定及费用,请参照本合同第 6 条。)2.2 2 .2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有关保单账户价值,请参照本合同第 5 条)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3 3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相应的现 金价值。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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