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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华欣人生两全保险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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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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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其中利息损失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并按单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 利息(见释义 15)后再行给付。第十六条 保险单借款,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额度经我们同意后,向您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 180 天。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特别提示和说明:当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您与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权,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被保险人身故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九条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权,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含该日)15 天内为犹豫期。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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