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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多倍宝无忧版重大疾病保险42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01-15
  • 资料大小:1.32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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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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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4组,详细疾病分组见重大疾病分组表。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4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4次时,合同终止。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1)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为零,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41周岁,且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合同生效未满15年,本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41周岁,或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合同生效已满15年,本公司不承担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本公司之前已经给付过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则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将等额减少,本公司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全残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年龄达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若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即使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责任,合同终止。关于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四种保险金,本公司给付了其中一种保险金,就不承担另外三种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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