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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年年好邮保一生终身寿险条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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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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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保险期间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额的 80%,具体可借款比例以本公司当时规定为准,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考虑公司资金成本等因素后确定,具体可向我公司查询。您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之日,若您未能偿清借款本息,则以未能偿清的借款本息为基础按我公司当时的借款利率进行计算利息。我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本息未能偿清,则我公司有权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自借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总额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一)因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偿清保险单质押借款本息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在您偿清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及其他欠款后,我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因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现金价值表中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公司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具体的交费金额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交纳其余各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自保单周年日的次日起 若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自保单周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日为宽限期。若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年龄误告处理,您在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第二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存后 30 日内向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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