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福禄世家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福禄世家终身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不满 66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 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 身故 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 金额 为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 (详见释义) 二者之较大者。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系数;(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 以下三者之最大者: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系数 ;② 现金价值;③ 基本保险金额×( 1+3.3 33 3% % )(n n- -1 1 ),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 1.2。
第四条 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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