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且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需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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