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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爱倍至重大疾病保险_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09-24
  • 资料大小:1.15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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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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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4 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 15 日)。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宣告死亡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保险金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他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5. .1 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5 5. .2 2 保单贷款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书面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贷款。申请贷款时累计贷款金额本金和利息(见10.31)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 天。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三、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四、 您申请保单贷款须提交保单贷款申请,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保险费自动垫交 一、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保单贷款。二、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 险费时,本合同及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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