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 给 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如我方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作出核定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天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未发生保险事故,您方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方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方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我方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30 天内向我方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主合同的未还款项指其未还的保险单借款以及欠交的保险费。我方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方在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项下的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则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 应给付的保险金 x (实付保险费 ÷ 应付保险费) x 100%;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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