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五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七十或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 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本附加合同犹豫期为十五日 )。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并且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9.2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2)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可给付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9.3 减少为零,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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