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 A、B、C、D、E、F 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11.13;(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五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二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4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 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疾病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1 )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2 2 )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并且在复发或扩散之前,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所谓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初次确诊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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