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只是起到了组织分摊损失的作用,并且因有效的组织风险损失分摊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保险人要保证兑现它的承诺就必须对风险发生的频率有准确的估计。如果估计发生的频率低于实际发生的频率,保险人就可能因入不敷出而无力履行自己的诺言,保险人通过大数法则估测风险发生频率,为此要尽可能扩大风险单位数,并且风险事件必须是随机事件,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条件,将来该事件的发生条件与以往的条件基本一致,保险是以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基础的,而这一机制的成功运作需要集合相当数量的同质风险,集合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所面临的同质风险,保险风险损失分摊机制的成功运作要求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进行操作和营运管理,营运风险损失分摊机制的组织机构,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以保险的方式进行处理,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经济单位和个人要获得保险保障就必须缴纳必要的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个别经济单位或个人的角度出发,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经济方法,它具有使自己所承担的风险损失最低的特点,经济性,风险损失分摊机制得以实现是建立在有效测定风险发生频率的基础之上的,其所运用的数理统计工具具有较精确的科学性,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互助机制,一旦个别经济单位或个人遭受风险损失,则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用来为其提供补偿,互助性,从法律的角度看,投保过程即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签定了保险合同,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交换关系。
保险通过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并有效地运作基金来实现对遭受风险损失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保险人利用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并没有减少损失,而只是把损失平均化了,保险基金的基本用途就是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在特定风险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风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遭受风险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目的,分摊风险损失只是实现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由于保险补偿给付的发生与保费的收取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这就为保险人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可能;保险人为了使保险业务稳定经营并满足自己的利润要求必须壮大保险基金,这也要求保险人从事投资活动。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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