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荣耀世家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荣耀世家终身寿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不满 66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8 18 )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 (不含) 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①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于 处于 8 18 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 (不含) 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
身体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 若身体于 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8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不含) 之前,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②若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与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①于 若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8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不含) 之前,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 为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②若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上述身故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其中一项 , 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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